2009 / 4 / 4  新增差別範例。

在法律上,「撤回」和「撤銷」和「解除」和 「終止」 四個看起來很相似的詞,
事實上,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別的。
在這裡,特別寫給沒有碰過法律的人看,希望不要因詞句的誤解而吃虧!

首先我們來介紹一個沒有碰到撤回或撤銷的情況....


一般來說,如果一個法律行為正常完成,沒有經過撤回或撤銷,就如上圖那個樣子

藍色的部分,就是有效的部分。



再來是撤回的情況

「撤回」不欲使意思表示發生效力,不欲使意思表示受到拘束。
也就是說,例如,訂約的時候突然後悔,可以做出撤回的動作
但是已經發生的部分有效,撤回只對未來尚未發生的部分有效力


撤銷的情況


「撤銷」,法律行為已經發生
但因為意思表示錯誤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意思表示無效,而必須撤銷
若經撤銷,使得法律行為溯及既往自始無效



因此,法律上有規定一些「得撤銷」「得撤回」的情況,也就是規定你在哪些情況,可以將你的契約撤回或撤銷




解除的情況


「解除」,法律關係成立後,發生解除事由,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以解除契約

這種解除契約,也是使得契約溯及既往,自始無效


終止的情況
stop.PNG
法律關係成立後,如果當事人想要停止了,不想要再繼續下去

(例如不定期限的僱傭,你可以叫他做到今天就可以了,僱傭契約就存續到今天為止)

或者有法律上的原因,也可以終止契約

終止契約,之前的契約效力仍然存在,存續到終止發生的那一刻為止。

 


 

 


 

現在來舉例

如果因為「撤銷」或「解除」,而造成法律效果自始不發生的結果為何。

例如 買賣契約

如果買賣契約被撤銷了

那麼,買方的買到的東西 和 賣方收到的錢

都因為這筆買賣契約被撤銷,

變成 「沒有法律上的原因」而取得

因此,買方要把買到的東西還給賣方,賣方要把賣得的價金還給買方

才可以把手上「沒有法律上的原因」得到的東西,脫手

如果任何一方不還

就構成 民法§184 的 不當得利 (沒有法律上的原因,而獲得利益)。

他方得請求返還之。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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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mments (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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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但是已經發生的部分有效,撤回只對未來尚未發生的部分有效力

   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    撤回是法律行為尚未成立生效時撤回其意思表示,整個都還沒開始過




    但因為意思表示錯誤,意思表示存在瑕疵,意思表示無效,而必須撤銷
   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    因為立法者認為即便法律行為存有瑕疵,但依其關係,倒也不用評價為無效,所以賦予一個得撤銷的機會,要不要撤銷便由當事人決定,並非"必須"撤銷,另外一提,意思表示如果無效,則整個法律行為可能根本不成立,這樣就不是僅僅得撤銷的問題了



    法律上有規定一些「得撤銷」「得撤回」的情況
    -----------------------
    民法繼受於瑞士,德國,有些用語不輪轉,學者多認為條文中"得撤回"根本就是"得撤銷"


    加油~
    唸資工系的可以這樣有心~
    不容易唷~
  • 但是我覺得我說的還是沒錯~
    您的說法乃是將這個概念細緻化了 也是沒錯
    (本篇主要是給非法律系的入門用的XD)

    最後 我的學籍是法律系 資工是我的雙主修
    感謝您的意見

    finalfrankreplied on 2009/11/28 21: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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